我所在的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是上海市司法改革和主任檢察官制度改革的雙重試點單位,院里目前已有24名資深檢察官拿到了主任檢察官任命書,我也是其中一員。
  主任檢察官負責制給我們的辦案工作帶來很多變化。就拿我所在的未檢科辦理審查批准逮捕案件為例,改革前,審查逮捕案件實行分級審批,分別要呈報辦案組長、科長、分管檢察長層層審批,在7天期限內,辦案人員要合理分配時間,這樣才能在時限內批准逮捕或者不逮捕。
  院里實行主任檢察官負責制以後,審批環節明顯減少,承辦案件的檢察官直接給主任檢察官審批就可以批准逮捕。例如由未檢科一名檢察官承辦的鄭某盜竊案,2014年9月26日收到案子,9月29日經主任檢察官批准逮捕,用時僅三天。
  我的切身感受是,這種扁平化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在辦案過程中實行主任檢察官制度,突出了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讓主任檢察官對案件負責,權責相對明確。同時對檢察人員的工作能力和專業水平要求較高,有利於回歸檢察工作本身屬性。
  為了更好地將制度落到實處,我們院還結合實際制訂了《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及《關於主任檢察官授權範圍的規定》的改革方案,以“授權清單”的形式明確了主任檢察官的職責範圍,賦予主任檢察官更大的案件辦理、審批、監督權限,主任檢察官在授權範圍內行使對案件的最後決定權。
  (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未檢科副科長 桂燕萍)
  (原標題:我的法治記憶:實行主任檢察官負責制工作效率提高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p25gplne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