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霍仕明 見習記者韓宇 “各類裁判文書應首先向訴訟主張未得到支持的一方當事人送達。”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出台《關於加強判後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見》,對全省法官如何向當事人判後答疑提出明確要求,努力做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遼寧高院黨組書記、院長繆蒂生認為,“判後答疑與文書送達相伴,向‘敗訴方’首先送達既體現了法院的人文關懷,更是踐行群眾路線的具體體現。法官要有足夠的耐心將判決書里的法言法語翻譯成俚語俗諺,讓老百姓信服,這樣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斷提升。”
  意見明確,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主張均未得到全部支持的案件,應首先向可能對裁判結果提出異議的一方當事人送達,或同時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送達裁判文書,應當面送達案件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並填寫送達回證,當面送達裁判文書確有困難的,應採取訴訟法規定的其它方式送達。
  意見明確了判後答疑內容、方式及實際效果等16條意見。判後答疑內容主要針對當事人對法院裁判提出的疑問,以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為依據,以法理和情理相結合的方法,對裁判理由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釋,最大限度地消除當事人的疑惑。判後答疑方式應由案件承辦法官和書記員共同進行,答疑時應語氣平和,用詞通俗,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疑問作耐心細緻解答,不得態度生硬、敷衍應付。送達一審案件判決書時,要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同時詢問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對於擬提起上訴的當事人,要結合當事人的上訴理由做好服判息訴工作;送達二審案件判決書或裁定書時,要耐心細緻地做好答疑工作,努力消除當事人的疑慮,使之理解並接受法院終審裁判結果。在承辦法官答疑後當事人仍不理解、不接受裁判結果的,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視情況由審判長或庭長接待答疑,對當事人提出的不屬於法院主管範圍的事項,應釋明其權利救濟的途徑。
  意見還明確了答疑工作不應僅僅局限在判後階段,在審判的各個環節也應做好辨法析理工作,對當事人提出的實體處理和程序適用等疑問充分釋明。審判長、副庭長、庭長、主管院長應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並對答疑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  (原標題:遼寧高院出台加強判後答疑工作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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